近日,成都市新都區(qū)檢察院辦理了一起渣土車交通事故案,該案中,渣土車司機與貨車公司老板均被判刑。
2017年7月14日19時許,跟往常一樣,駕駛員張軍正開著渣土車行駛在成都市金芙蓉大道上,當車輛行駛到北新高架橋下時,張軍看到前方信號燈即將變紅,便一腳油門踩下去,想搶在紅燈前快速通過十字路口。不料,運渣車還沒有沖過路口停止線,路口信號燈已經變紅,而此時正有行人通過斑馬線。張軍連忙大力急剎,但運渣車沒有停下,反而因打滑發(fā)生側翻,將兩名正常通行的行人壓在車下,致使一人當場死亡,另一人經救治無效后死亡。(2017年7月14日成都商報客戶端曾報道“新都區(qū)通報:運渣車側翻造成2人死亡 肇事司機已被控制”)
后經鑒定,張軍所駕駛的渣土車事發(fā)時車輛總質量64990kg,遠超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25000kg,屬于嚴重超載,影響了車輛制動效能。此外,該輛渣土車剎車系統(tǒng)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也增加了緊急制動下車輛側翻的可能性。從鑒定結論來看,渣土車運營管理方對事故的發(fā)生也負有責任。
經調查發(fā)現(xiàn),張軍所駕駛的肇事運渣車,歸屬于成都市某貨運公司。該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怠于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不僅沒有對張軍等駕駛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也未對運輸車輛建立車輛技術檔案。更令人驚詫的是,公司所聘請的車輛日常維修人員并沒有合格的維修資質,對車輛的日常維保完全流于表面,致使張軍所駕運渣車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此外,為“多拉快跑”攫取更多利潤,該公司還違反“禁止超載運輸”的法律規(guī)定,默許名下車輛進行超載運輸。
案發(fā)后,經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肇事司機張軍對事故發(fā)生承擔全部責任。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新都區(qū)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張軍提起公訴。最終,張軍被法院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肇事司機要追責,違法老板也應嚴懲。新都區(qū)檢察院在審查全案后認為,王坤作為貨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負責公司經營和安全管理期間,未督促公司及時消除運渣車輛安全隱患,其怠于履行安全職責行為與交通事故發(fā)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因此他的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最終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的指控,判處王坤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且判決王坤在考驗期內,不得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lián)的活動。(文中所涉人員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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