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記者 李丹)6月5日,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公布一起發(fā)生在廈蓉高速公路資中段,因嚴重交通違法導致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表示,該事故暴露出的車輛非法改裝、非法營運,駕駛員疲勞駕駛,貨運企業(yè)監(jiān)管存漏洞等多個問題,值得廣大交通參與者、企業(yè)警醒。
牽引車與客車相撞致2死3傷13人入院
2019年4月14日14時30分許,駕駛人程某章駕駛川L93**6“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L3**0掛“坤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沿G76廈蓉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駛,行駛至2030km+504m路段處(資中縣球溪鎮(zhèn)插花坪村)時,所駕車輛右前車頭與前方由劉某興駕駛??吭趹避嚨纼鹊拇ˋ29**P“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車左后車尾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川A29**P“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謝某華、官某萍當場死亡,劉某興、羅某華重傷,姚某輕傷,崔某等13人入院治療觀察;兩車及高速公路路產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調查,程某章過度疲勞仍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劉某興駕駛經非法改裝、加裝座位且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機動車非緊急情況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停車上客的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警部門認定:程建章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劉玉興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川A29**P小型普通客車17名乘客不承擔此次事故責任。
涉案駕駛員、貨運企業(yè)經理等6人被立案偵查
整個案件中,程某章在此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涉嫌交通肇事罪。四川省公安廳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立案偵查,經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目前關押于資陽市看守所。
川A29**P“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劉某興,因非法營運且超員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00%,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四川省公安廳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立案偵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川A29**P“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車車主楊某文,因違法將車輛改裝(自行加裝座位)用于非法營運、指使和縱容駕駛人劉某興超員載客,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四川省公安廳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立案偵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樂山市旭某物流有限公司實際管理人、經理何某英;安全科長何某龍;GPS監(jiān)控員宋某某,三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四川省公安廳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目前變更為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
事故暴露出車輛改裝、非法營運等多個問題
車輛改裝問題——川A29**P“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車:核載人數7人,楊某文于2018年3月購買并對車輛座位進行了改裝,將原車三排座椅改裝為五排座椅(可滿載19人),增加了座位數便于多裝人,用于非法營運運輸旅客。經司法鑒定,川A29**P號車安全技術狀況:存在座椅改裝情況,“前排座位按乘客艙內部寬度”、 “第二排以后的可折疊座椅座間距” 和 “前排每座配備安全帶”不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相關要求。此次事故由于川A29**P號車違法改裝、加裝座位,加重損害后果。
經司法鑒定,川L3**0掛號車,登記時為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事故時狀態(tài)可以確定為改裝貨廂,且整車高度加高約0.2m,改裝后該車屬于廂式結構車輛,參照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可將該車定義為重型自卸半掛車。
非法營運問題——川A29**P號車2019年2月份之前,日常由車主楊某文駕駛用于非法營運,劉某興從2019年2月受聘于楊某文駕駛川A29**P號車從事非法營運往返于成都到資中縣。楊某文伙同劉某興經常在資中客運站旁、時代廣場停車場周邊通過電話聯系和非法攬客中介等方式招攬客源,從事非法營運載客。
貨運企業(yè)、駕駛人問題——程某章駕駛川L93**6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川L3**0掛“坤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自4月13日16時許至4月14日14時30分許,在此期間連續(xù)往返于樂山市中區(qū)水口鎮(zhèn)某砂石場與資中縣某商混站之間運輸砂石,僅在車輛上下貨物期間短暫休息,因過度疲勞導致所駕車輛與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川A29**P號車發(fā)生碰撞。
事發(fā)前,川L93**6號車掛靠的樂山旭某物流有限公司GPS管理系統監(jiān)控分別在9時16分、10時42分五次發(fā)出程某章疲勞駕駛提示信息,但物流公司未發(fā)現這一情況。
經調查:樂山市旭某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主要經營貨運,目前共有牽引車118臺、掛車147臺,其中公司購買的車輛有14臺(包括牽引車及掛車),其余車輛均是掛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1)法定代表人未履行規(guī)定職責。公司成立時的法定代表人是何某英,于2018年8月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龔某容(女,63歲,系何某英婆婆)。公司法定代表人龔某容未參與運輸企業(yè)的日常事務,對運輸企業(yè)的管理、車輛、駕駛員及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等情況均不清楚,不能對運輸企業(yè)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和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
(2)公司安全動態(tài)監(jiān)控存在漏洞。何某英作為公司經理,何某龍作為安全科長,未依法按照規(guī)定建立健全GPS動態(tài)監(jiān)控管理相關制度,規(guī)范動態(tài)監(jiān)管工作,只每天派人值守GPS動態(tài)監(jiān)控,監(jiān)控時間是8時至17時30分,其余時間段無人員值守。違反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tài)監(jiān)督管理辦法》(2016修正)第24條之規(guī)定。
(3)GPS動態(tài)監(jiān)控管理人員存在失職。2019年4月14日事故發(fā)生當天,GPS管理系統監(jiān)控分別在9時16分、10時42分五次提醒程某章疲勞駕駛,但值守GPS動態(tài)監(jiān)控管理人員宋某某未對駕駛員疲勞駕駛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也未記錄存檔至動態(tài)監(jiān)管臺賬。違反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tài)監(jiān)督管理辦法》(2016修正)第26條之規(guī)定。
(4)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樂山市旭某物流有限公司虛設安全管理機構,隱患排查工作不落實。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駕駛人安全承諾書造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
(5)車輛存在違法改裝。事故車輛及該公司其余車輛存在非法改裝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及《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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