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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印發(fā)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0-08-21 17:27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tài)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zhàn)的部署,規(guī)范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水污染物船上儲存、處理、排放和送交接收設施的行為,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huán)境,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fā)了《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將于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




          《管理辦法》包括總則、一般規(guī)定、生活污水污染防治、船舶垃圾污染防治、機器處所油污水污染防治、洗艙水污染防治和監(jiān)督管理等7個部分共27條。
          一是明確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水污染物防治主要按照“船上儲存、交岸接收處置”的原則執(zhí)行。
          二是明確400總噸以下且經(jīng)核定許可載運15人以下的船舶的生活污水排放要求參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3552—2018)執(zhí)行,彌補現(xiàn)有國家標準對此類船舶排放控制要求的缺失。
          三是對未設置生活污水、機器處所油污水防污染設施的現(xiàn)有船舶,以及已安裝污水處理裝置但其處理后排放不能滿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3552—2018)要求的現(xiàn)有船舶,要求其按照《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19)》完成改造,并鼓勵船舶按照“船上儲存、上岸接收處置”的原則進行改造。
          四是對內河船舶垃圾實行新的分類要求,以使其和城市垃圾分類相銜接,提升“船上儲存、交岸接收處置”的可操作性。
          據(jù)悉,我國內河船舶60%以上為40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舶,分布在長江、珠江等水系和京杭運河沿線等內河水域,此類船舶的排放控制要求缺失,極大阻礙了加強內河船舶水污染防治、保護內河水域環(huán)境的工作進程。
          此次印發(fā)的《管理辦法》是切實做好長江大保護工作的具體措施之一,也是落實去年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執(zhí)法檢查組關于檢查水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專題詢問會上所作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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